《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是202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的工作部署,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精神,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持续探索超大型城市有机更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扎实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新时期老旧小区改造要健全居民群众参与机制、调动各方参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在实现城市人居品质提升的基础上挖掘文化资源,提升产业活力,向提升城市综合实力迈进。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全面摸查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按照“细分阶段、动态管理”原则,以混合改造“留、改、拆、建”为创新点和突破口,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实现有机更新,持续为“老”城市注入“新”活力。
(一)精准施策有序推进。
第一阶段(2020年7月—2021年12月),完成2016年摸查在册、纳入实施计划、目前正在推进的323个项目(484个小区)的改造任务(见附件1);完成全市老旧小区助残设施改造;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老旧小区改造需求的摸查工作,基本建成老旧小区数据库;推动一批社会资本参与改造的试点项目实施。
第二阶段(2021年7月—2025年12月),按照“成片连片,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老旧小区数据库存量,建立储备项目库,每年滚动修编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将片区划分为若干实施项目,逐年推进。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创新改造机制体制。
到2021年,进一步完善老旧小区改造的制度框架和工作机制,在项目审批、居民参与、用地管理、房屋管理、产业导入、金融支持和长效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政策制度。到2022年,建立完善成熟的老旧小区改造政策体系。
二、实施内容
(一)改造对象。老旧小区是指我市行政区内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二)改造内容与标准。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统筹类。基础类要发挥财政资金主导作用,做到应改尽改;完善类要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做到宜改即改;提升类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做到能改则改。
1. 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绿化、照明、安防系统、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以及与小区联系的基础设施的改造提升。
2. 完善类。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主要包括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等内容。如:外立面整饰、楼体绿化、加装电梯、建筑节能改造、机动车泊位等。
3. 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以及危房治理、智慧社区、海绵城市、规范化物业管理等。
4. 统筹类。统筹各条块项目实施,聚力老旧小区改造,推进公共服务覆盖群众身边的“最后一公里”。一是市、区各职能部门相互联动,共同谋划,统筹各专业改造力量,协同推进老旧小区“三线”下地、电梯加装、道路整治、雨污分流、二次供水、健身设施、拆除违建、垃圾分类、燃气入户、绿化美化等改造;二是统筹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以建设完整社区为导向,逐步构建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为目标,涵盖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各内容对应职能部门共同谋划、同步推进实施。
以上四类改造内容,具体实施类别要结合片区(社区)老旧小区居民需求和实际条件确定。
三、实施路径
(一)混合改造有机更新。挖掘文、商、旅、创价值街区,试点实施“留、改、拆、建”混合改造,支持功能置换、公房分类活化、闲置低效空间再利用等改造方式,引入优质产业、企业,高水平统筹推进有机更新。
(二)企业规模化建设运营。统筹小区存量资源和活化利用低效空间等各类资源,引入市场力量,可通过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要素组合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BOT)等模式,引入企业或国企平台等市场化方式推进,实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生命周期建管一体化。
(三)政府与社会投资组合实施。采取“政府投资 社会投资”的组合原则,引入社会资本组合实施;对于不具备混合改造实施条件,也无法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小区,采取政府“保基本”的原则实施改造。
四、资金筹措
已纳入《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三年(2018—2020)行动计划》(穗更新函〔2018〕702号)及历年市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按原市、区出资比例继续执行;其他的项目改造资金由各区政府负责。建立改造资金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本参与、居民出资、专业经营单位出资多种模式灵活组合的机制。
(一)政府财政资金。各区政府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筹集资金:
1. 统筹“三旧”(旧村、旧厂、旧城)改造项目,在区级土地公开出让时,可将周边老旧小区改造配建项目纳入出让公告一并实施;也可采取联动改造、异地平衡的方式,统筹“三旧”改造项目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
2. 可结合“三旧”改造项目,按比例或一定额度从中提取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统筹用于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
3. 各区政府在每年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可提取0.5%—2%用于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也可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
4. 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资金补助和发行政府专项债筹集改造资金。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对各区老旧小区改造进行补贴。竞争性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二)社会资本。区政府可成立区级城市更新公司或引入企业参与老旧小区改造,通过对既有建筑“留、改、拆、建”,活化利用低效闲置用地等方式,合理调整使用功能,适当增加经营性功能,获得建设资金和后续管养资金,促进小区实现长效管养。鼓励原产权单位对房改房给予资金支持。
(三)专业经营单位。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明确相关设施设备产权关系,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四)居民出资。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居民出资,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健全群众参与机制。政府优先对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有出资意愿的小区实施改造。居民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或其他方式出资参与改造:
1. 直接出资参与改造,居民通过集资对楼栋本体(如屋面、外墙、防盗门、楼梯间等)进行修缮;也可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参与改造。
2. 让渡小区公共收益(如户外广告、停车、社区低效空间再利用等收益),通过引入规模化运营企业运营,用于小区的改造和日常维护管理。
3. 完善小区后续管养,小区改造前居民集资建立后续管养基金,并承诺引入专业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的,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4. 支持小区居民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对于集资加装电梯的居民,各区政府根据实际可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鼓励居民结合小区改造进行户内改造或装饰装修、家电更新。
五、金融支持
(一)量身制定融资方案。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模式特点,推进业务创新、流程创新,开发适宜金融产品。对融资规模较大的改造项目,可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集中金融资源,给予融资支持。
(二)支持片区改造项目融资。对于片区统筹平衡模式或跨片区组合平衡模式生成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探索在本区内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一体的新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实现项目资金平衡,金融机构可通过整体授信方式提供融资支持。
(三)支持项目以预期收益提供融资增信。对于小区混合改造类的项目,能够通过新建、改扩建用于公共服务的经营性设施,金融机构可以相关设施改造后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为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审议五年工作方案、改造规划、年度改造计划等重要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和政策制定工作,市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制定老旧小区改造配套政策。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