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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改决定

2022/07/15138 作者:佚名
导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 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

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及其外围二十米范围”。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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