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中国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倾向于所有者观和母公司观,很少体现主体观的思想。就合并报表方法而言,《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未明确规定采用完全合并法还是比例合并法,也没有明确少数股权的性质,只是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之间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并规定“少数股东权益的数额根据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数额减去母公司所持有的数额”。事实上,《企业合并报表暂行规定》既非主体观、也非纯粹的母公司观或所有者观。笔者认为根据我国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关系的形成以及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特点等实际情况,新的合并会计报表具体准则应以主体观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