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6月1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6年6月14日
八、将《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办法》第五条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同一事由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二十株以下的,由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二十株(含)以上的,由设区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许勤
2017年12月31日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省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10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将《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第二项修改为:“(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第三项修改为:“(三)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第四项修改为:“(四)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施工”。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申请审核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五)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
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后增加“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
“(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四)擅自采挖树木;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六)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七)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八)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删去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删去第五十三条。
此外,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四、将《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进行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占用绿地的,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占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