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修改决定

2022/07/15177 作者:佚名
导读:(2018年12月27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二、对《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四款中的“建设、安监、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

(2018年12月27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二、对《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四款中的“建设、安监、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二)删除第十四条。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四)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将第二十一条中的“防雷装置建设项目竣工后”修改为“第十四条第三款所列的防雷装置建设项目竣工后”。删除“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六)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删除第三十三条。

(八)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九)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