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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内容

2022/07/1511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 第三条 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

第三条 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

第五条 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六条 规划设计验收标准

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第七条 住宅建筑验收标准

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

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

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

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

第十四条 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

第十五条 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

第十七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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