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上摆摊设点、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二)运载超重、超高、超宽货物的机动车辆通过桥涵;
(三)履带车、铁轮车等对桥涵有损害的机动车辆擅自通过桥涵;
(四)在人行地下通道内通行机动车、人力三轮车、板车和骑行自行车;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城市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兴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跨河桥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不得挖砂、取土。
利用城市桥涵架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管线业主在进行检查维护时,不得影响桥涵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