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2022/07/1511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住宅小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旁边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非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其他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暂用城市照明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住宅小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旁边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非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其他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暂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应当报经供电公司、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缴纳电费。

第三十七条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

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由专业单位负责,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施工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因突发事故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专业单位抢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