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开始进行地震烈度表的编写工作。第一版本的中国《新的地震烈度表》于1956年诞生,此后50多年间共经历了四次修编,国内使用的地震烈度表为《中国地震烈度表》(2008)版本。各版本的修订的情况如下。
谢毓寿根据我国地震记载的历史资料、震害、建筑风格特点,借鉴前苏联地震烈度表,编制了《新的中国地震烈度表》(1957),是我国地震烈度研究的里程碑。此表采取12等级划分,以房屋、结构物的破坏和地表现象为判定标准,并根据现有建筑特点,将房屋划分为三类,即“I类房主要是土搁梁房,Ⅱ类房是简单屋架房,Ⅲ类房为正规屋架房”,这些房屋在当时我国农村是非常常见的结构类型;结构物主要包括“城墙、围墙、庙宇、碑亭等一些古建筑”。该表还对地表破坏现象、器物的反应也进行了细致严格的规定和描述,如规定中高烈度区地裂缝的宽度和长度、中低烈度区瓶罐相碰水溢出情况的描述等。
刘恢先等人在《新的中国地震烈度表》的基础上编制了《中国地震烈度表1980》,该表吸收海城地震、唐山地震、邢台地震、通海地震等1960年至1980年间地震烈度的评定经验,保留12等级的划分方式,以便于继承过去按旧表整理的地震资料。1980地震烈度表,强调了地震烈度是一定范围平均地震破坏力的衡量尺度:在1957地震烈度表的基础上简化了宏观描述,将房屋类型由三大类转变为一类,即“一般量大面广的土木和砖木低层房屋”,并首次将震害指数作为评定房屋破坏宏观烈度的定量指标;补充物理尺度,即规定了峰值速度和峰值加速度,使抗震设计能有所依据,并为仪器测定烈度开辟了道路,真正形成具有中国特点的地震烈度表。
陈达生等人在《中国地震烈度表1980》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修订完成《中国地震烈度表1999》。该表充分吸收1980年至1999年间在地震现场和历史资料的分析和研究结果,参考国外地震烈度表,采用已有强震观测记录分析和模拟实验结果,保持了《中国地震烈度表1980》的主要内容,适当增补和修改了一些宏观标志,简化一些描述词语,在说明中对表外的房屋结构震害与烈度评定进行了规定。
孙景江等人在2005年左右负责新的地震烈度表的修订工作,并在2008年完成《中国地震烈度表》(2008),此版地震烈度表是在1999年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大量已有震害资料和地震烈度评定的经验;充分借鉴参考欧洲地震烈度表(EMS-98),对欧洲地震烈度表中的描述语言进行整理并简化;考虑我国城镇中快速增加的抗震建筑,利用2008年汶川地震中部分震害情况。中国地震烈度表(2008)与地震烈度表(1999)保持了一致性和继承性,新增评定地震烈度的房屋类型,即“A类旧式房屋、B类无抗震设防的砖砌体房屋和C类有抗震设防的砖砌体房屋”,修改了一些在地震现场不方便操作、不常出现的评定指标,此表是我国地震烈度评定和震害损失评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