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第11条规定:“企业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其年度结果的计量,因此,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如果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的会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则在以后中期会计报表中应当反映这种会计估计变更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已经反映的金额不再作调整”。我们知道,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按照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进行中期报告披露的。按照前述规定,年底或者次年年初再作出会计估计变更,披露的信息不能再调整,只能采用未来适用法,在从变更当月开始执行,不能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从当年年初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