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民工工资的主因
法院分析了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4个主要原因:一是建筑市场竞争激烈,造成市场混乱,管理极不规范。目前,建筑市场供过于求,不少建筑商为拿下工程,不惜垫资开工,而且这些工程绝大多数都是“三边工程”,即边施工,边审批,边预算,没有合法的手续。二是“债务链”现象严重,农民工是债务链的最末端。一般是建设单位欠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再欠劳务分包商,劳务分包商欠民工,甚至还有的分包商再经包工头欠民工。层层拖欠,使农民工成为最终受害者。三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一些建筑商和工程承包人全然不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也不办理各项必要的社会保险。四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漠,为了饭碗委曲求全,不敢也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零散务工的农民工更是这样。
对施工单位来说,首先,要慎重承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严格审查建设单位资质,查验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和资金状况,杜绝垫资施工。其次,要诚信为首,认真履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的用工合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农民工来说,首先,要慎重选择用工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其次,要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现拖欠抓紧投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讼权;对出勤情况以及工作量、发放工资单等要进行必要的记录和保存,以便为将来追要欠薪提供证据。讨薪要通过合法途径,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而要采取正当手段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针对有些农民工不懂得寻求法律救济,一味上访闹事的现象,法官表示,如果农民工能够拿出证明拖欠工资的法律文书,法院会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但是许多农民工到法院上访时并没有出示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以至于法院无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时依据的裁判文书包括: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劳动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书,法院判决的裁判书等。 该院建议,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严格实行奖惩措施。各级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制定并完善与来京务工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务工人员劳务市场有法可依,使广大务工人员的健康权、平等工作权、生命保障权等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而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和企业要加大惩罚力度,最近出台的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拖欠工资的相应处罚措施,关键的是要切实得到落实。
按单制造型企业特有的现象
三边工程”是按单制造型企业所特有的生产现象,这是区别于批量制造生产模式而言的。
批量制造生产模式的生产对象是定型产品,其BOM(bill of material 物料清单)和生产工艺都非常稳定。这类产品的客户不会对产品的性能、结构、外观等提出个性化要求,只关心价格、数量和交货期,所以生产部门只需依据市场部的需求预测、销售部的在手订单便可以编排MPS(Master Production Schedule主生产计划),然后根据MPS安排生产,过程节点都清晰可控,所以批量制造中不存在也无需存在“三边工程”现象。
而按单制造(MTO II)是一种以订单为线索的生产模式,无论生产、装配,还是设计、采购,都需要依据订单要求执行,所以按单制造型企业只能在有订单的情况下才安排生产,无订单则不生产或调整生产。
按单制造模式的这种订单主导特性使得每一张订单成为了一个独立的项目,企业往往采用项目型管理方法维护订单动向,天生都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及沟通、协调困难,尤其在设计、采购和生产这三个环节,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以上种种都会延长产品生产周期,对按期交货造成压力,所以为了留足反应时间,不至于影响最终交付,制造商往往在实际制造过程中“边设计、边采购、边生产”。
按单制造(MTO II)的“三边工程”现象是由其企业自身生产组织特点所造成,必然在按单制造型企业中大量存在;而批量制造由于其产品定型化、产量可预测,实在无需步步抢先,只需按部就班、逐次推进即可。
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以下“三边工程”现象在按单制造企业屡有发生:
主材供应商订单积压不能按期交货,延迟制造商预定开工时间,造成交货期压力;制造商已依据客户图纸进行了生产工艺转换和必要工装准备,但临投产时客户要求对图纸进行某些更改,造成技术部和生产部的返工;按单制造产品由于其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还往往出现生产出来的部件装配不成功等问题,需要重新设计和重工。 无疑,“三边工程”给按单制造业企业内外部管理带来诸多挑战,一方面,企业内部要提高采购、设计、生产环节的响应速度,完善各个环节的协调机制;另一方面,对整个产业链各方需求的反馈要求也更高,市场信息掌控应更加及时和精准。如何减少“三边工程”对企业效率的影响,是如今提高按单制造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课题,需要企业、政府、咨询服务机构共同努力,不断创新管理模式,以适应我国按单制造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