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预算权首先应当是一种法定权力。权力只有存在法律的保障才具有实际意义。我国现行《预算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这类规定肯定了地方预算的独立性,有一级独立的预算就应当有一级独立的预算权。因此,地方预算权应当被肯定为法律赋予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
其次,地方预算权应当是一种独立权力。地方预算权是相对于中央预算权而言的,自我国分级财政体制确立以来,中央与地方的预算即开始相互独立运作、自求平衡,地方预算改变了以往依附于中央预算的状态,成为相对独立的运作体系。地方预算权也自然成为独立的权力而存在。强调地方预算权的独立性是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地方预算面言的。“独立”是相对的,地方预算与中央预算仍具有密切的联系,对我国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再次,地方预算权应当是一种实有权力。地方预算与中央预算的脱离,使地方预算具有了与以往不同的重要意义。地方预算权也由此而具有了实际的内容。在旧的财政体制下,全国预算统一运作,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存在自求平衡的要求,那H寸的地方预算与真『E的预算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在当时,地方政府的预算事实上也是被动地完成任务而已,无需发挥自身的能动性。现今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在预算编制、项目支出选择、预算执行等方面具有与以往极不相同的职责。
预算能力的强弱会直接影响本地经济发展的绩效。笔者所要研究的“地方预算权”即是建立在这种理论基点上的一种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