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条例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排水是体现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呼和浩特市城区的雨、污水排放,解放前基本是自然漫流和明渠排放。解放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排水事业的发展,在百废待兴、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开始投资兴建城市排水设施,使我市的排水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城市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一直无章可循,乱接、乱建现象严重,存在的隐患极多,给我市城市排水及排水设施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排水,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从我市实际出发,着力强化排水管理的执法力度,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一部城市排水管理法规,已经成为实际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和依据
2004年6月,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印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市属有关单位以及常委会法律咨询顾问,并登载《呼和浩特日报》,广泛征求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派员参加了立法考察。8月10日,法制委员会会同农业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起草单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农业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向社会各方面征集回来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于8月18日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2004年8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天津、苏州、哈尔滨等地的立法经验。
三、条例内容的说明
条例共六章,二十八条。需要说明的主要有:
(一)关于适用范围,条例第三条规定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四区、新建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排除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
(二)关于执法主体。我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原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归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水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条例第四条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水务工作。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城市排水的具体管理职责”。
(三)关于施工保护协议书。由于目前我市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与基础设施改造,在施工过程中,损坏排水设施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规定城市排水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排水设施施工保护协议书,用法律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保护排水设施安全,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关于排水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国务院于今年公布了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括“城市排水许可”,据此,参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法管理办法”,条例确定了我市的“排水许可制度”,同时根据我市实际,将《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规定为六个月,以加强监管力度,减少超标排放,保护我市水环境。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设定的罚款,其种类、幅度都是在严格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可操作性较强,同时体现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六)关于条例结构。按照自治区和我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面小、内容单一、条数较少的法规,一般不设章节。但为便于实际执行中按照职责对照、查找,因此分设了六章。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