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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四、责任分工

2022/07/15144 作者:佚名
导读:(一)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分别负责建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及时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加强“审监联动”。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相关部门)在完成建筑垃圾运输审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手续传真至城管部门,作为城管部门监管的依据。 (二)市城管委。负责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建筑垃圾运输督导工作。核发主城区(长安、裕华、桥西、新华)建筑

(一)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分别负责建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及时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加强“审监联动”。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相关部门)在完成建筑垃圾运输审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手续传真至城管部门,作为城管部门监管的依据。

(二)市城管委。负责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建筑垃圾运输督导工作。核发主城区(长安、裕华、桥西、新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核准文件》;制定并监督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城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四方共同签订《建筑垃圾运输承诺书》;配合市交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车辆运输路线、时间及倾倒地点;检查“三联单”使用情况;检查督导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城管部门建筑垃圾运输工地人员盯守情况;参加联合执法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在市区主要出入口进行路面巡查、出市口设卡检查工作;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到指定地点倾倒,未按规定运输时间运输的车辆处每立方米250元罚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 10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万元罚款;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运输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掺杂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车辆处2万元罚款;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对违反规定产生扬尘污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治物料遗撒的,处以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依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市交管局等五部门《石家庄市主城区黄牌照货车通行管理规定(试行)》对未按规定使用密闭装置且不能正常使用以及不按规定使用“三联单”的,发现一辆,取消一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日常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不予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倾倒,并将数据采取后,由市城管委按上述处罚措施予以处罚。同时,追根溯源,函告市住建局对违规工地进行处罚。其它县(市)、区参考执行。

(三)市交管局。负责办理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证》,规定运输时间、路线;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速、闯红灯、逆行、沿途飘洒、遮挡污损号牌、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等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重点顶格处罚8种行为:闯红灯,处100元罚款,记6分;遗撒、飘散载运物,处200元罚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处100元罚款;故意遮挡号牌,处200元罚款,记12分;故意污损号牌,处200元罚款,记12分;“闯禁行”,未取得《渣土车道路通行证》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未按规定路线、时间通行,处100元罚款;逆行,处200元罚款,记3分。

同时,查处进入市区三环以内的建筑材料运输车、水泥罐车、生活垃圾运输车等大型工程车辆(黄牌车)道路违法情况,并比照建筑垃圾运输处罚措施进行处罚。特别是充分利用三环周边和市内出入市口卡口系统,依法依规加大对无通行资格运输车辆的处罚和打击力度。其它县(市)、区参考执行。

(四)市住建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出场各项检查,全面落实工地施工“六个百分之百”中明确的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等规定;督导建设单位在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将视频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并能有效正常使用。对未按要求安装监控设备的工地,禁止开工;发现工地驶出未持有市城管委、市交管局核发的《核准文件》和《渣土车通行证》违法违规运输车辆一次的,停工整顿一周;发现两次存在问题被查处的,停工整顿一个月。

(五)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和源头治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为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辖区内每个建设工地的盯守工作,安排专门人员24小时轮流驻场盯守,确保出场的每一台运输车辆符合要求,盯守人员名单报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凡不按要求落实“三联单”制度的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凡不落实“三联单”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一律报相关部门取消运输资质。

(六)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查处。

(七)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市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不包括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立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八)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建筑垃圾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等工作。收集汇总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工地人员盯守名单、联系方式等,汇总移交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违规案件,并按照《石家庄市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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