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
(一)勘察设计的综合项目、单体项目和专业项目。
(二)综合开发的小区项目、街坊项目和单体项目。
(三)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的建设项目、综合单项工程、单项工程和分部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单位。
(一)一般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为建设单位。
(二)大中型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为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三)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含勘察设计),为市政公用、交通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
(四)综合开发项目,为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第七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具有:
(一)计划文件。
(二)设计任务书。
(三)技术经济指标。
(四)建设用地批件。
(五)《技术说明书》
第八条 综合开发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具有:
(一)经批准的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详细规划。
(二)资金平衡和经济效益测算资料。
(三)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 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城市建设计划。
(二)领取了《在哈建设工程项目通知单》和《建设工程审批执照》,并有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
(三)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工程概、预算。
(四)具备施工条件,材料和设备应保证施工需要。
第十条 具备招标条件的单位,应向市招投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布招标广告公开招标或向四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和能力的企业或单位发出招标书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未经市招标办同意,不准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二条 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准设计、开发、施工、银行不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