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持有本市《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或在本市登记的外地施工、开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二)现有任务一览表。
(三)近两年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审查,并报市招投标办审核批准后,确定投标单位,并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填写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不准串联、哄抬或有意压低标价,不准有影响投标工程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