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三十九)修改《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依法划定的架空输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2.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3.删去第四十三条中的“第一款”内容。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四十七)修改《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有关部门编制的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有关部门编制的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四十二)修改《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五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