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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读

2022/07/15159 作者:佚名
导读:我省工程造价领域第一部政府规章《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4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发布,自2011年5月18日起施行。为更好的实现对《办法》的宣贯,现就大家所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解读: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这是《办法》的立法目的。 工程造价与国家的经济建设

我省工程造价领域第一部政府规章《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4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发布,自2011年5月18日起施行。为更好的实现对《办法》的宣贯,现就大家所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解读: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这是《办法》的立法目的。

工程造价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它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关系到建筑产品的价格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筑业的发展,工程计价活动不规范和制度不完善甚至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办法》就是针对我省工程计价工作中急需规范的问题,制定的操作性较强的政府规章。

1、《办法》明确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和工作职责。一是制定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实施宏观调控;二是制定和管理工程定额、标准和规范等计价依据;三是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市场准入许可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并对市场计价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四是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管理;五是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市场计价;六是当事人发生工程造价争议可以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办法》设计了工程量清单制度、招标控制价制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制度、工程结算审查备案制度,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和承包价格计价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对计价依据中与市场价格存在差距及时调整,严格控制建安工程造价其他费用的增加。

2、《办法》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减少“三超”现象,提供了科学依据。工程建设“三超”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比较严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长官意志瞎指挥”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老百姓反响较大。

3、《办法》对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进行了细化规定。

4、《办法》重点突出了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要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5、《办法》突出对造价咨询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一是严格资格管理和市场准入;二是强化质量责任;三是加大执业行为的刚性约束;四是推进诚信建设。

6、《办法》强调了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有关价款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管理,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7、《办法》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十一项费用强制列入工程总造价,规定其作为一种强制性计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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