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不超过招标金额1%收取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规定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挪作它用。
(二)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单独开设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投标(含竞争性谈判、询价等)保证金的收付,专户的支付只能是退还原交款单位或上缴国库。为了加强对投标保证金账户的业务管理,市财政局委托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进行账户监管。各代理机构应在3月底以前在该行开设投标保证金专户,该账户的预留印鉴除代理机构印鉴外,还应同时预留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授权的客户经理印鉴。各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账户开户后,应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备案并予公示。投标保证金账户管理情况纳入对代理机构的考核。
(三)采购活动结束后,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未退还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四)各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情况的查处工作。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情况,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及罚款和扣收保证金的一律上缴国库,不得以不予退还或没收保证金等方式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