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增加绿量,建设宜居、宜游、绿色、和谐的美丽安顺,有效防范城镇绿地和重点保护山体的绿化被无序破坏和开发,市委决定制定《条例》,依法规范城镇绿地和山体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条例》是安顺市制定的又一部保护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为了加强城镇绿地、山体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完善城镇立体绿化、空间绿化、开放式绿化、生态廊道建设、城镇双修,保护好、维护好、实施好城镇生态绿化工作,实现好人居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创建文明城市,提升城市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安顺特色,是全市人民的期盼,所以,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2018年8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安排,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配合下,主导并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起草了《条例(草案)》稿,专门委员会和起草人员经过两个月的多种形式的调研、修改、论证,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 2018年12月5日,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2018年12月20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审通过《条例(草案)》一审稿。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9年3月10日至4月9日将《条例(草案)》一审稿在《安顺日报》上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大代表和全体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2019年6月组织立法咨询专家到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福州市、湘潭市等地开展城市绿化立法调研;7月21日,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省直12家单位对该《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7月18日,7月31日分别组织召开了市直及各县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司法局、财政局和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研究室、部分人大代表与各县区人大分管领导、法工(内司)委主任及利益攸关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从不同层面、针对不同的群体,分别征求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8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反复论证修改;8月1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3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8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主任会议审议并吸收了委员们较好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条例(草案表决稿)》;同日,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表决稿)》比较成熟,具有安顺特色,符合安顺具体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建议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2019年8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待《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后再向社会公布施行。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1.关于《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将城镇绿地和山体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为立法的主要内容,将城镇绿地和山体受损的双修及其立体绿化、空间绿化、开放式绿化,生态廊道等建设作为特色。《条例》分章、条、款、项表述,体例为六章计五十条。
2.关于《条例(草案)》一审稿内容的修改
《条例(草案)》修改审议中,法工委对《条例(草案)》一审稿反复逐条逐款逐项逐句逐字进行修改、提炼、整合、删除、增加;又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对《条例(草案)》删除了12条,占一审稿的22.6%,新增6条,修改后独立3条,占一审稿的16.9%,修改提炼41条。法规体例不变,法条从原来的五十三条修改为现在的五十条。
一是,《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与法律责任的部分法条因机构改革,存在执法主体、管理机构及其职能职责不明晰,执法路径和操作程序不畅通的情形,法制委员会采纳建议,明确绿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林业和行政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能职责依法履职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上述相关部门共同履职。二是,对《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内容分别与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四条、第五条内容表述重复或者相近,存在逻辑混乱的法条,进行了多次修改、提炼、整合,删除;对第十九条与第四十五条、第三十条与第四十九、第五十条与第五十一条的法条内容涉及行政放管服而取消的,涉及合同无需立法保护的,没有必要设定法律责任的和不规范、不合理、不适当的法条,进行修改、删除;对第二十四条与第八条内容相互抵触,第四十二条难以落实的予以删除。三是,为确保《条例(草案)》可操作、有特色、能更好地解决城镇绿化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困难及问题,法制委员会采纳常委会部分委员、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将第六条中第四款修改提炼调整为第八条、将第十四条中的开放式绿化修改提炼调整为第十八条、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砍伐修改提炼调整为第二十九条。四是,针对安顺特色,依照上位法、中办国办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住建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借鉴同位阶法规成熟的立法经验,法工委新增了六条,规范了要解决的立法重点事项,明确了法律责任,维护了地方性法规的法制统一。
(二)制定该《条例》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重点保护山体的生态补偿事宜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重点保护的山体绿化和修补工作,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让受益县(区)和生态保护县(区)双方利益共赢。
2.关于山体保护
山青、山秀、山幽是安顺的自然特色,对山体绿化及受损山体修补可以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提升城镇绿量,建设宜居宜游的美丽安顺。《条例》将山体保护作为专章,制定8条17款13项进行规范。一是要求建立山体保护重点名录;二是禁止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重点山体进行开发;三是对重点保护山体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四是对列入重点保护的山体实行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