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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住宅配套建设费的规定全文

2022/07/15171 作者:佚名
导读: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由于投资不足,长期以来落后于住宅建设,给人民生活造成许多困难。近几年来,国家为解决城市人民的居住困难,加快了住宅建设,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的问题更加突出。为解决这一矛盾,一九七九年原市革委会下达的津革发〔1979)63号文件规定,按住宅建设投资的百分之四十提取配套工程资金;市计委、建委按此精神提出的《暂行办法》规定每平米住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由于投资不足,长期以来落后于住宅建设,给人民生活造成许多困难。近几年来,国家为解决城市人民的居住困难,加快了住宅建设,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的问题更加突出。为解决这一矛盾,一九七九年原市革委会下达的津革发〔1979)63号文件规定,按住宅建设投资的百分之四十提取配套工程资金;市计委、建委按此精神提出的《暂行办法》规定每平米住宅缴纳配套费五十元。不少单位按规定缴纳了配套费,但也有一些单位长期拖欠,影响了住宅区的配套建设,造成了新的欠帐。同时,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规定的住宅配套公共建筑标准,高于我市过去的规定。再加建筑材料调价,原规定的住宅配套取费标准已不能适应需要。因此,为了认真搞好住宅配套工程,参照兄弟省、市已实行的住宅配套建设取费办法,规定如下:

一、一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在我市总体规划中的市区(即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设住宅的,一律缴纳住宅配套建设费。

二、住宅配套建设费用于居住区的市政公用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包括:居住区内的道路(含楼前甬路),给排水主次干管,输电线路,邮政电讯,园林绿化,公共交通和中学、小学、托幼组织、卫生院,商业网点及基层行政机构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按住宅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安排。居住区外的市政公用工程由市投资解决。

三、住宅配套建设收费标准:有供暖、供煤气设施的,每平米九十元;没有供暖、供煤气设施的,每平米七十元。

四、建房单位在统一规划的新居住区内参加统建的,向市统建管理部门一并缴纳住宅建设资金和配套建设费,签订协议,按期交房。在市区内零星自建住宅的,持市计委批准的建房计划,向规划部门划定的建房地点所在区缴纳配套建设费。

五、各单位在市区内经规划部门批准拆除老旧仓库、厂房等改建住宅时,应按本规定缴纳住宅配套建设费。拆除破旧或严重危房,新建住宅时,安置原拆迁户的住宅面积免缴住宅配套建设费;新增的住宅面积,应缴纳住宅配套费。

六、由市投资的震灾重建、统建及城市改造的住宅工程,因已安排配套工程,不再缴纳住宅配套建设费。

建房单位按综合价格购买天津市土地开发公司的土地(已包括了各项配套项目)时,不再另收配套建设费。

七、市计委在核批住宅建设计划时,要严格审查,没有住宅配套工程投资的,不批准其建房计划。规划部门在查验缴费证明后方可发给建筑执照。否则,不得发照。

八、市、区两级收取的住宅配套建设费,一律存入建设银行,专款专用,由市计委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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