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起重机具有足够的抗倾覆稳定性,是起重机设计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国内外对起重机抗倾覆稳定性的校核主要有三种方法:力矩法、稳定系数法和按临界倾覆载荷标定额定起重量。
这是我国《起重机设计规范》所采用的方法,欧洲各国和日本等也广泛使用。
力矩法校核抗倾覆稳定性的基本原则是:作用于起重机上包括自重在内的各项载荷对危险倾覆边的力矩代数和必须大于或至少等于0,即∑M≥0
这是以往我国沿用前苏联的一种方法,独联体国家仍然在使用。
稳定系数定义为起重机所受的各种外力对倾覆边产生的稳定力矩与倾覆力矩的比值,稳定系数作为起重机抗倾覆能力的判据,不能小于规定值。稳定系数有三种规定值:工作状态考虑附加载荷的载重稳定系数为1.15;工作状态不考虑附加的载重稳定系数为1.4;自重稳定系数为1.15。
这是西方国家许多起重机制造公司常用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通过实验或计算,得出起重机在不同幅度下达到倾覆临界状态时的起升载荷,称为“临界倾覆载荷”,将其打折(乘以小于或等于1的系数)后,作为额定起升载荷。折扣的大小代表起重机抗倾覆稳定性的安全裕度。折扣越大或所乘系数越小,则抗倾覆稳定性裕度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