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5〕2379号
中国商业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