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款;
(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
(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
(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