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保费用支出,按国家现行规定,包括如下项目:
1、离休干部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的生活补贴;
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
4、1962年精减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1-4项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二)以下项目费用,根据劳保费用收支情况,由统筹管理总站统一核定一定的比例,年末拨付企业包干使用。节余或超支均列入企业营业外费用中核算(如统筹项目扩大,相应再变动包干比例)。
1、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2、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3、《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残废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4、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项目。
(三)城镇集体企业行业统筹后,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试行办法》建立劳保制度。在未建立劳保制度前,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收取劳保费用后,在扣除1%管理费以后,视不同情况在20%以内拨付企业,作为企业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城镇集体企业劳保制度建立后,再由行业统筹机构按规定办法支付劳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