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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相关文件

2022/07/1590 作者:佚名
导读: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主要内容

1.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有关标准。根据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符合条件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规定。根据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para" label-module="para">

3.购买房屋的时间认定和发票的开具。根据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同时,国税发[2005]172号对购买房屋的时间认定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para" label-module="para">

4.对非普通住房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规定年限对外销售的,根据国税发[2005]89号规定,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新政策在此未作特别规定,但根据文件表述及税收政策延续性的特点,具体工作中应延用国税发[2005]89号相关规定执行。

5.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相关规定。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买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买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买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para" label-module="para">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通知称,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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