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扬尘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贡献率最大,也是我市城区占比排在前三位的首要污染物之一。从2014年起,我市制定并实施一系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显著改善。但是,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扬尘污染依然严重。为有效遏制扬尘污染,形成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起草过程
2019年1月17日至3月13日,我局委托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在充分调研、听取专家意见及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起草了《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初稿。3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协调会,对《条例》起草工作进行统筹安排。3月下旬至4月上旬,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市直部门(含所属行业协会)征求意见,随后我局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经市司法局审核,形成《条例(草案)》。4月13日,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了深圳、佛山、盐城、张家界、鄂州、荆州等城市好的经验做法。
四、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从扬尘污染的防治职责、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水利和湖泊、林业和园林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能。
(二)明确不同污染源的防治要求。《条例》以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粉状物料贮存场扬尘、城市裸土扬尘等为防治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建筑拆除施工等十一类本市常见的扬尘污染源明确了具体防治要求,让各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有了详细参考标准。
(三)细化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处罚认定标准。《条例》针对上位法未明确的四种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并参考外地做法,分别创设了行政处罚条款,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