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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审议情况的报告

2022/07/15180 作者:佚名
导读: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自7月份以来对《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调研和审议。7月2日,委员会听取了省住建厅关于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9月9日,委员会会同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志,到济南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实地察看了部分供热企业和供热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召开了由发改、经信、财政、市政公用、规划、建设、环保、物价等相关职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自7月份以来对《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调研和审议。7月2日,委员会听取了省住建厅关于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9月9日,委员会会同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志,到济南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实地察看了部分供热企业和供热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召开了由发改、经信、财政、市政公用、规划、建设、环保、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企业和用户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条例草案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充分吸收了这些意见建议,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委员会认为,供热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是重要的民生事业,做好供热工作对于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大意义。同时,供热事业的发展还承担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责任,对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多年来,我省在发展供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好成绩,但供热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情况,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因此,制定一部切合我省实际的供热地方性法规,将供热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十分必要,非常及时。条例草案指导思想明确,法律制度设置严谨科学,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创新性,符合我省供热管理实际。委员会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委员会对省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文本又进行了逐条审议,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中“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地源、水源、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修改为“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中“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修改为“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目标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三、增加“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接入供热应当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内容作为第九条第一款,其他款顺延。

四、将第十条中“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的城市”修改为“具备天然气保障供应条件的城市”。

五、将第二十一条中“在正常的室外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内容修改为“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

六、将第二十二条中“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修改为“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保本微利、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

七、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风险防范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八、增加“擅自接入供热管网”内容作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其他项顺延调整。

九、在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增加“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容。

十、对条例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条款结构作进一步调整、完善。

另外,还对条例草案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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