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为兴建商品房而开发的自用建设场地,应由两个以上成本计算对象负担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应先通过“土地开发”明细帐归集,待土地开发完成交付使用时,再按一定的标准(如占地面积)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如:企业支付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1000000元,其中A栋住宅400000元、B栋住宅100000元、商品性建设场地甲工程300000元、自用建设场地乙工程200000元。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A栋 400000
——房屋开发B栋 100000
——土地开发甲工程 300000
——土地开发乙工程 2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若乙工程已竣工,将自用建设场地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分配计入C栋住宅和D栋住宅开发成本,C栋120000元,D栋80000元。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C栋 120000
——房屋开发D栋 80000
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乙工程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