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违法建设量多面广,特别是具有交通优势的近郊,违法建设占满了村内的空闲地,正在向周边的耕地发展,各类工业园区规划到哪里,乱搭乱占现象就会迅速蔓延到那里。
二、快。违法建设设计简单,成本低廉,在交通方便、建材充足的条件下,往往几天就可以建成,而且建房者大多利用双休、节假日,令职能部门防不胜防。
三、乱。违法建设是行为人根据自身需要随心所欲搭建的,根本不顾规划要求和安全的考虑,加之大量用于出租,造成环境卫生乱,社会治安乱,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违法建设按照使用用途可以分为:自住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出租用房、出售用房。根据违法建设的使用期限可分为:临时用房和永久性用房。根据违法建设的性质可分为改变使用性质的违法建设和扩大建设规模的违法建设等。
一、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单位、村民不了解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旧房庄基上、院内建设并不违法,因而我行我素,随心所欲,私自建设。
二、明知故犯。 部分单位、村民也知道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但感到报批程序繁锁,手续复杂,规费偏高,为图省时省事,因此不愿意申办规划审批手续,心存侥幸,先斩后奏,建了再说。
三、经济利益驱使。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城市范围的扩大,部分单位、村民,特别是村集体 和一部分失地村民,为了在有限的土地上获取较多的利益,亦或在征地拆迁、城中村改建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赔偿,便千方百计逃避政府监管,脱离城市规划的控制,违法建设现象不断发生,屡禁不止,给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四、管理手段滞后。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规定规划管理部门仅有责令停工建设权,而无制约停工建设的具体措施,这使得管理权缺乏应有的强制手段,加之法院强制执行周期长等原因,致使经常出现“人在停建、人走又建”和“白天停建、夜晚施工”的现象,最终导致“生米煮成熟饭”的违法建筑事实,对此,执法监察部门虽然采取了一些 办法,但收效甚微,使规划管理执法工作常常陷入困境,严重影响了规划管理的权威性。
2008年8月起,新罗区曹溪镇黄坑村村民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新罗区曹溪镇黄坑村土地177平方米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7月20日依法作出了“责令该村民退还非法占用的177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处罚决定。
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盂头村村民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20平方米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该户在市国土资源局制止后继续违法抢建。为有力遏制违反抢建之风,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于2009年7月9日向该村民下达了“直接拆除违法抢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于2009年7月10日组织执法力量予以强制拆除。
一是违法建设严重侵蚀了城市公共资源,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随着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城市发展的土地资源十分珍贵,为数不多的宝贵土地资源、发展空间受到违法建设蚕食侵占,制约了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少数人的违法建设,侵害了绝大多数居民的切身利益。
二是违法建设严重影响着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违法建设的高强度开发和低水平无序管理,对城区的生活环境、安全环境、生态环境、治安环境、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都带来了严重威胁,给城市对外形象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是违法建设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违法建设者无视党纪国法和政策法规,用不正当手段和不公平方式,强占大量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公开暴力阻挠拆违事件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是违法建设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与发展。从城市建设来看,一处违法建设就是一处很大的障碍,它不仅会增加工程拆迁量、贻误工期,而且会大大增加城市建设的拆迁成本,从而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的资金压力,影响了城市规模的扩张。
五是违法建设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违法建设的蔓延,无形中助长了贪图不正当利益的心态,一些人利令智昏顶风作案,铤而走险。少数党员干部对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整治不力,有的怕得罪人,放任不管;有的包庇纵容,混水摸鱼;有的甚至带头参与违法建设,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