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较早采用税收手段解决资源环境问题。
美国
美国到20世纪80年代初才把税收手段引入到环保领域。经过20年美国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资源环境税收体系。包括四类:一是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二是与汽车使用有关的税收;三是开采税(资源税);四是环境收入税。
荷兰
荷兰政府对环境保据为己有非常重视,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设计的生态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声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
欧盟在不少欧盟国家单方面引进不同类型的生态税收的基础上,在欧盟层次上已开征了碳税,全称碳——能源税,其目的主要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