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常熟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全文

2022/07/15207 作者:佚名
导读:常熟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市

常熟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监督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规划及相关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同时配建消火栓,按规定审核或备案,并在工程竣工后报相关部门验收或备案。

第五条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的新建,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督促供水单位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实施。需补建、迁建、拆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集中向住建部门提出方案,由住建部门负责申请并列入年度消火栓维护经费,次年委托供水单位实施。

第六条镇级或板块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单位消火栓需补建、迁建、拆除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实施,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补建、迁建、拆除等,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由住建部门负责委托供水单位实施。镇级或板块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单位消火栓维护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护管理;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

第十条负责消火栓维护管理的单位,应保持消火栓完好有效。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每年至少一次,维护、保养情况应有记录。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全市市政消火栓统一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缺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应书面告知住建部门或属地政府(管委会)及时补缺、维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于每年11月9日前将全市市政消火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和相关属地政府(管委会)。各公安派出所应对辖区内的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缺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应书面告知管理主体及时补缺、维护;各公安派出所应于每年11月9日前将辖区内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属地政府(管委会)。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埋压、圈占、挪用、损毁、移动、拆除消火栓及其标志;不得收购个人出售的消火栓及其零件。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住宅区在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消火栓,在使用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供水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应在指定消火栓取水并计量交费。供水单位应当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设置显著标志。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通知要求实施应急调度;供水管网降压停水时,供水单位应事先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新建市政道路工程应按规定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资金按投资渠道分别由市级或镇(板块)财政承担;公共零星市政消火栓建设或更新,其投资列入维护保养经费,维护保养经费按投资渠道分别由市级或镇(板块)财政承担。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及保修期内保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保养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费用按规定在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无维修资金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承担。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居民住宅区室内公共区域配建的消防设施参照本办法中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