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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解读

2022/07/15132 作者:佚名
导读:常熟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常熟市各类火灾扑救中,总会不时出现消防水源供水问题,特别是老城区、城中村等重点区域缺水或取水困难、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仍普遍存在。2014年年初,消防大队组织官兵对全市3443只市政消火栓进行了全面检查及维护保养,共计发现548只消火栓存在缺盖或不同程度的损坏等问题,缺损率达到了15.9%。对此,消防大队就全市市政消火栓基本情况向市政府

常熟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常熟市各类火灾扑救中,总会不时出现消防水源供水问题,特别是老城区、城中村等重点区域缺水或取水困难、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仍普遍存在。2014年年初,消防大队组织官兵对全市3443只市政消火栓进行了全面检查及维护保养,共计发现548只消火栓存在缺盖或不同程度的损坏等问题,缺损率达到了15.9%。对此,消防大队就全市市政消火栓基本情况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作了专题汇报。按照市领导要求,从建立并落实消火栓长效管理机制入手,消防大队于3月初着手编制本《办法》,期间与市住建局(市政公用管理处、房管处)、财政局、法制办等部门进行了多次会商,并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召集各板块、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召开座谈,就《办法》各项条款征求意见,逐条进行修改、完善。最后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了专门汇报,最终形成的送审稿提交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常熟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条款要求

(一)《办法》第二条对适用的消火栓范畴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一是市政道路两边、公共广场以及公共绿地周边等配建的市政消火栓(3443只);二是企事业单位内部配建的室外消火栓(2275只);三是居民住宅区内部配建的室外消火栓(1009只),包括城镇商品房居民住宅小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拆迁安置居民住宅小区、农村拆迁安置的居民集中居住小区、老城区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城中村等。

(二)《办法》第四条对消火栓的规划设计进行了明确: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消防总体规划内容;二是市政道路等市政公共设施规划设计应就市政消火栓布局规划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三是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等工程项目建设应按国家规范要求将消火栓设计纳入其中,并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设计备案)及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三)《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对消火栓的建设主体进行了明确:一是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消火栓应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督促供水单位实施;二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由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的改建(补建、迁建、拆除)方案报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负责申请并列入年度消火栓维护经费,次年委托供水单位实施;三是各板块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改建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四是企事业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的改建,由所在单位负责,如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并同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五是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的改建,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办法》第九条对消火栓的维护管理主体进行了明确:一是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由住建部门负责委托供水单位实施;二是各板块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三是企事业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维护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四是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护管理,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办法》第十一条对建立消火栓长效管理机制进行了明确:一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全市市政消火栓进行全面排查,利用FGIS平台系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统一科学管理,并于每年11月9日前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二是各公安派出所应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利用PGIS平台系统对消火栓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并于每年11月9日前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留底;三是市、镇两级政府应督促相关管理主体及时对缺损、无法正常使用的消火栓进行补缺、维护、修缮。

(六)《办法》第十六条对消火栓的建设及维护管理经费进行了明确:一是市政道路两旁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应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资金按投资渠道分别由市级或镇(板块)财政承担;二是公共零星市政消火栓建设或更新经费应列入维护保养经费,资金按投资渠道分别由市级或镇(板块)财政承担;三是企事业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四是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及保修期内保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保养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费用按规定在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无维修资金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承担。

(七)《办法》第十八条对居民住宅区公共区域配建的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水喷淋系统等)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监督使用进行了补充说明,具体应参照本《办法》中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相关条款执行。即维护管理由属地政府,也就是说平时维护、保养由居委会、村委会管理,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每年也要对小区室内、外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一次,并于每年11月9日前把检查情况书面报属地政府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留底。

(八)《办法》第二十条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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