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根据采购实践,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中的相应规定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的规定,除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外,不再用价格要素对技术、商务、供货、职务范围的正负偏离进行调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应当采用最低评标法评标。这类招标项目是指采购人能够提供明确需求的通用货物或服务招标项目。在采购实践中,除了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招标项目外,原则上都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