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假设概念最早是由美国著名审计学家罗伯特K·莫茨和埃及的侯赛因·A·夏拉夫在60年代提出。在他们合著的《审计理论结构》一书中,提出了共有8项内容的一整套审计假设体系。 到了70年代,英国审计学家托马斯·李在其著作《公司审计》一书中,他认为审计假设可分为3大类13项内容,分别涉及合理假设、行为假设和功能假设。
1988年,英国审计学家戴维-弗林特教授又在他的论著《审计理论导论》中提出了7项审计假设,内容均围绕受托经济责任展开,重点在于审计的必要性方面。
由于受到美英学派的影响,中国对审计假设的研究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根据莫茨和夏拉夫的审计假设理论进行研究,把审计基本假设归纳为四条、五条或数条不等。
二是根据托马斯李审计假设理论进行的研究,首先把审计假设分为若干大类,然后在各类假设中设若干条。
三是在综合研究美英学派审计假设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审计人员的发现,把审计假设划为基本假设和特种假设两大类,进一步规定各类所包括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