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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保证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保温系统材料(保温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品使用备案,材料进场后,建设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保温系统材料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保温系统材料,不得用于墙体保温工程。
二、墙体保温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墙体保温材料及产品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否则,工程监理人员不予签字。
三、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在保修期内,要按照《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和承担赔偿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墙体保温工程超出保修期质量问题处理的具体办法,以确保建筑保温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建筑外墙保温做法和主要特点。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力推广应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率先采用“一体化技术”。各地都要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确保“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
六、未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并颁发《河北省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证书》的技术,不得作为“一体化技术”用于建筑工程。
七、建立墙体保温工程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自2014年8月1日起,在办理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登记)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建设单位要填写《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附后),与建筑工程其它竣工备案材料一并存档备案。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2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