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八、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删去第六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含地区行政公署)”。
(四)删去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六)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地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