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制度是下级审计机关向上级审计机关应履行的报送资料范围。根据《审计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审计工作的下列资料: (1) 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决定、指示; (2) 审计工作的计划、总结、典型经验、重要的审计调查报告以及统计报表;(3)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等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上级审计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4) 审计工作的其他重要情况。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