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仍维持封建土地制度,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可耕土地面积的70%~80% 。地租租额占产量的比重普遍在50%以上,有些地方达到70%~80%甚至更高 。而占农村人口约90%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却只占有可耕土地面积的20%~30%。他们终年辛勤劳动,受尽剥削,生活不得温饱。这种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妨碍工业化的实现,是近代中国穷困落后、遭受外来侵略的根源。只有彻底改革土地制度,才能解放生产力,使中国走上独立、民主、统一、富强的道路。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就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曾提出过“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但在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1928~1949)不仅没有把它付诸实践,而且还反对土地制度的改革。只有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彻底的土地改革纲领,以此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而为之坚决奋斗。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1928年12月,中国共产党颁布了开创农村根据地后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实行土地革命 。此后,各革命根据地都先后颁布了土地法令,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把地主的土地、公共土地及富农多余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这一时期是中国土地改革的开创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在实践中摸索前进,及时总结经验,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正确的土地革命政策,主要内容是: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由于缺乏经验和其他原因,这一时期的土地革命出现了不少偏差,其中以王明(1904~1974)所推行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政策,造成的危害最大。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联合地主阶级共同抗日,在土地政策方面作了让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即实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见减租减息),借以减轻农民所受的封建剥削,提高他们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实行交租交息,借以照顾地主的利益,团结对敌。这个政策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继续实行了一段时间。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决定改变土地政策,即由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五四指示”没有一般宣布废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而是赞成、批准并领导农民通过清算等途径以“有偿方式”等多种方式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同时,对中小地主作了较多的照顾,富农的土地一般不动。这样做,是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全国内战尚未爆发)出发的,是正确的。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7~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建屏县西柏坡村(今属河北平山县)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对“五四指示”中的某些不彻底性作了明确的改正。 会后,各解放区为贯彻会议精神,从各级党、政、军机关抽调大批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农村开展工作。1947年11月至12月,一个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波澜壮阔的群众运动,很快在陕甘宁、晋绥、晋察冀、晋冀鲁豫、华东等老解放区,东北等半老解放区,以及鄂豫皖、豫皖苏、豫陕鄂、江汉、桐柏等新解放区广泛开展起来。
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十分重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于1947年11月重新印发了毛泽东1933年主持制定的《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重要文件。同年召开的中共中央十二月会议讨论了有关土地改革的一些具体政策,之后,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等领导人,集中力量解决新形势下土地改革的具体政策和策略。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写道:“土地改革在群众尚未认真发动和尚未展开斗争的地方,必须反对右倾;在群众已经认真发动和已经展开斗争的地方,必须防止‘左’倾。”经过两个多月的冷静观察和总结,在晋绥干部会议上,毛泽东对土改总的指导思想作了更完整的表述:“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时期,在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
在党的正确路线政策指引下,解放区的土改运动蓬勃开展。在晋察冀、晋冀鲁豫和华东解放区,凡是过去封建土地制度已经全部或大部分被废除、土改基础较好的地区,均实行抽补、调剂政策,以解决贫雇农土地不足的问题;在土改工作薄弱的地区,则没收地主、旧式富农多余土地、房屋、耕畜、家具,按人口平均分配。在陕甘宁、晋绥和东北解放区,以自然村为单位,将土地打乱,按人口重新平均分配。在新开辟的解放区,也用老区、半老区平分土地的做法,迅速开展开仓济贫、分土地、分浮财运动。
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猛烈冲击着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制度。特别是在一亿人口的老区和半老区,基本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打碎了几千年来套在农民身上的封建枷锁,改变了农村旧有的生产关系。这一翻天覆地的变化,使亿万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了解放,并由此迸发出难以估量的革命热情。他们踊跃参军参战,担负巨大的战争勤务,并以粮草、被服等物资支援自己的子弟兵。土地改革运动为夺取全国胜利,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物力支持。
1950年6月9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的结论中,对这场土地改革运动作了充分的肯定:“对于过去这一年(从五四到现在)的土地改革要肯定它。这是一万万六千万人(不包括城市在内)的土改的问题。我们的胜利是从哪里来的呢?就是靠这一万万六千万人打胜的。这一万万六千万人给了他们什么东西呢?他们为什么能够发动起来呢?为什么能够组织这么大(三百万)的军队呢?就是因为在这一万万六千万人中间进行了土改。”“要肯定这个伟大的胜利,有了这个胜利,才有了打倒蒋介石的这个胜利”。
新中国成立时,还有占全国人口一多半的新解放区尚未完成土地改革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全国土地改革前农村各阶级占有耕地的情况是:占农户总数不到百分之七的地主、富农,占总耕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而占全国农户百分之五十七以上的贫农、雇农,仅占有耕地总数的百分之十四,处于无地少地状态。地主人均占有耕地为贫雇农的二三十倍。农村存在着大量无地和少地农民。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使用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它总结了党过去领导土地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又适应新中国成立后的新形势确定了新政策,提出保存富农经济,不动中农土地,限制没收地主财产范围等,成为指导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 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从1950年冬开始在全国广大地区分期分批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底,除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解放的台湾省以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都宣告完成。连同在这以前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区,全国共有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 7亿亩的土地和大批生产、生活资料,免除了过去为耕种这些土地被迫向地主缴纳的每年达3500万吨粮食的苛重地租。其中新解放区农民在土改中分得房屋3800多万间,耕畜近300万头,农具约4000多万件,粮食50亿千克。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中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占农村人口约90%的贫农、中农(雇农已不复存在)占有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另有2%的土地为农村其他人所占有(包括部分公用土地)。
这次土地改革运动,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最彻底的一次土地制度变动 ,标志着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至此彻底消灭,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它从根本上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激发了农民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以及农村文化教育的发展,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土地改革的完成,也为巩固工农联盟,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奠定了政治、经济和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