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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指南

2022/07/15258 作者:佚名
导读: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简述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于2004年5月8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精神,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本省建设事业管理工作实际,湖北省建设厅编制了《湖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简述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于2004年5月8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精神,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本省建设事业管理工作实际,湖北省建设厅编制了《湖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省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厅公众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权利人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厅公众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查阅。该查阅室地点位于武昌中南路14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00)

2、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现行有效需长期保存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3、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机关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1、公开范围

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湖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2、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地址为武昌中南路14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00

3、公开程序

提出申请:首先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申请方式: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地址:武昌中南路14号湖北省建设厅监察室,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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