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镇规划研究和编制以及部分国家和地方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的技术性工作,地级以上市报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初审,建筑工程建设定额、造价定价依据的编制和造价信息的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注册职业资格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五)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六)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强化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建设规划协调和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八)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九)加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的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