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四条中的“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商务、建设等部门”。
2.将第五条中的“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
3.删除第六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4.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市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删除第八条。
6.删除第十八条。
7.将第十九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删除第三章。
10.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1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12.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13.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14.将第三十九条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15.将第四十条中的“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16.将第四十一条中的“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
17.将第四十二条中的“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五条”。
18.删除第四十三条。
19.删除第四十四条。
20.删除第四十五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