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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2022/07/1596 作者:佚名
导读:三、《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四条中的“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商务、建设等部门”。 2.将第五条中的“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 3.删除第六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4.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

三、《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四条中的“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商务、建设等部门”。

2.将第五条中的“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

3.删除第六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4.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市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删除第八条。

6.删除第十八条。

7.将第十九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删除第三章。

10.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1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12.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13.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14.将第三十九条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15.将第四十条中的“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16.将第四十一条中的“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

17.将第四十二条中的“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五条”。

18.删除第四十三条。

19.删除第四十四条。

20.删除第四十五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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