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地(以下简称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根据《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地(以下简称拆迁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和督查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范围内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辖区范围内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应当加强拆迁工地的规范化管理,对拆迁工地实施打围保洁,在旧房拆除过程中采用湿法作业等有效的防尘措施。
第五条 拆迁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与拆迁项目所在辖区(含高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达标责任书》,落实拆迁工地打围保洁、防尘降尘责任。
第六条 拆迁单位必须按下列标准和要求对拆迁工地进行打围,并做到边拆边围、拆完围完,围完封闭:
(一)打筑固定围墙,墙高不低于2米,墙厚0.24米;
(二)围墙墙面必须抹灰,色调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并保证墙面无乱书写张帖广告物;
(三)每处拆迁工地开口一般不超过两个,开口处应当制作封闭不透视大门;
(四)市政工程或因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打筑硬围的,经拆迁项目所在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蓝色玻纹板打围,并做到整齐划一,美观大方。
第七条 拆除旧房,必须注意作业程序,并按下列要求采取湿法作业,防止拆除中的扬尘污染:
(一)拆除平房,应当保留水源,对旧房浇水后,在湿润状态下拆除,防止粉尘飞扬;
(二)拆除三层以上(或6米以上)房屋,应当搭设防护架,拉设防护网,按照自上而下、逐层逐件的工序实施拆除,采用集装方式吊运建筑垃圾,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时应先浇水后拆除或边拆边浇,控制粉尘;
(三)楼层高无法解决水源的,可请当地消防部门协助浇水;
(四)实施爆破拆除旧房的,应当按相关部门的规定组织施工,做好防尘降尘工作。
(五)讲究作业方法,禁止野蛮拆房。
第八条 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房屋拆除作业,并对拆迁工地采取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九条 拆除旧房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拆除后三十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清运。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清运,确需在拆迁工地内暂时存放的,应当书面报拆迁项目所在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处理,且堆放高度必须低于围墙高度。
第十条 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应当在工地出口处铺设草垫或作硬化处理,并委派专人对出口遗漏的渣土进行清扫。
清运垃圾的车辆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车辆在驶离工地前必须将外表冲洗干净。
第十一条 拆迁工地打围后,拆迁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搞好工地日常保洁,工地内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工地内的旧料应当堆放整齐有序。堆放高度必须低于围墙高度。
第十二条 拆迁工地内的空闲场地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转作其它用途,或者建设项目发生转让的,拆迁单位应当在转作其它用途之日起或建设项目发生转让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5日内,报拆迁项目所在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拆迁单位不按规定加强对拆迁工地的规范化管理,违反《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由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区拆迁工地管理及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房发[2002]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