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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2022/07/15213 作者:佚名
导读: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对土层形变以及地下水水位、水质等实施动态监测。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有关布设方案的要求。 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可以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由政府投资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对土层形变以及地下水水位、水质等实施动态监测。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有关布设方案的要求。

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可以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由政府投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

回灌井由政府投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采灌井由地下水的开采者投资建设和维护。

新建、改建、扩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并完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制度。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就近迁建。就近迁建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迁建的用地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落实。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报废手续。

采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使用者应当事先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封井作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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