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资质资格、工期、质量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作出响应的,招标人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缴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否则投标无效。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所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资格条件。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