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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2022/07/1579 作者:佚名
导读: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二条 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本省承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三条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二条

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本省承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设备、建筑工业产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无合格证的,不准安装和使用。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保证使用安全,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或拆除,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方必须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计算。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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