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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六章 建设监理

2022/07/15102 作者:佚名
导读: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监理。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九条 下列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监理。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九条

下列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方负责,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四十一条

实行建设监理的,发包方应将监理人、监理内容、所授予的权限等,通知书面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其要求提供技术、经济等资料。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四十二条

工程及其所用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质量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委托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复测,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复测结果进行处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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