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下简称“防治工程”)中央、省级资金(以下简称“防治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确定的“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纳入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的防治工程项目。
第三条 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四条 防治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