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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管理职责

2022/07/1517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专项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防治工程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包括: (一)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 (三)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管理等事宜; (四)

第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专项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防治工程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包括:

(一)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

(三)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管理等事宜;

(四)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项目立项管理、技术管理、成果管理和质量监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年度防治工程项目预算建议;

(三)参与项目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防治工程项目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

(二)协调落实地方财政和其他资金资金来源;

(三)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及相关资料审核汇交。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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