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专项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防治工程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包括:
(一)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
(三)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管理等事宜;
(四)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项目立项管理、技术管理、成果管理和质量监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年度防治工程项目预算建议;
(三)参与项目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防治工程项目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
(二)协调落实地方财政和其他资金资金来源;
(三)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及相关资料审核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