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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奖惩措施

2022/07/1519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反程序、监管不力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 对挪用、移用和截留市级补助资金,一经查明,将全额收回被挪用、移用和截留的市级补助资金。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对及时完成任务的县区、乡镇优先安排用地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反程序、监管不力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

对挪用、移用和截留市级补助资金,一经查明,将全额收回被挪用、移用和截留的市级补助资金。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对及时完成任务的县区、乡镇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区、乡镇核减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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